第二十七章 杀,还是留?(修改)(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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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咚咚咚!”
  王欢用手敲了敲宝马的后车窗,只一下,刚才那种充满了韵律感的上下摆动就停止了。几分钟后,一个不到一米七,挺着个大肚子的中年男子像狗熊钻洞一样从后座钻了出来,还未等后门关上,就跳将起来,气急败坏的指着王欢就是一阵破口大骂:
  “操/你/妈的!你他/妈的敲什么敲?老子这是宝马,敲坏了你赔得起吗?哦,原来是pl?你是哪个所的?你们所长是哪个?你晓得老子是哪个吗?信不信老子一个电话就叫你滚蛋?你还站在这里干啥子?还不给老子快滚?”
  王欢被眼前这个衣衫不整,气势汹汹的矮胖中年男子一阵连珠带炮的喝骂,搞得一愣,心想,原来这身皮也有失效的时候啊!是自己没搞清状况还是这家伙没搞清状况?
  对于这种嚣张惯了,不知谦逊和敬畏为何物的家伙,王欢也不打算仅仅用言语就让对方乖乖就范。
  一步上去,将早就拿在手中的枪塞入中年男子不断喷水的口中,紧接着就是一个膝撞,将中年男子狠狠的抵在宝马车的后门上。
  嘴中塞着枪管,挨了一记狠撞的罗思建一下子懵了。他做梦也没想到眼前这位年轻pl会这么大胆,还没搞清自己是谁,就敢对自己暴力执法?是脑袋秀逗了还是失去理智了?真是他/妈的吃豹子胆了!罗思建张牙舞爪,想上去抓扯前面的pl,但口中冷冰冰的铁管子却又提醒着他年轻人手中的家伙不是仿真假货。他也怕这位脑袋少跟弦的家伙手一抖,真的崩了自己,那就他/妈的太冤枉了。
  不过,作为什市龙头企业鸿达集团股东,销售公司总经理,什市副市长之子的罗思建已经给前面的这个愣头青判了死刑,心中不断的诅咒:
  狗日的给老子等着!老子一定要你他/妈的生不如死!
  王欢一手握住将枪管插入罗思建口中的枪身,一手用缴获来的手铐反手铐住罗思建。又撕下罗思建身上的衬衫,捆住其嘴巴。“嘭嘭”两脚,踢向罗思建的腿弯,让其跪倒在马路边。
  刚才的王欢“咚咚咚”的敲窗声,让躺在后排座椅上,正准备享受高/潮的谭茹吃了一惊。她和罗思建两人匆匆忙忙,以最快的速度穿好衣服,然后就见罗思建打开车门,跳出去大骂外面敲门的人。
  谭茹知道罗思建在什市神通广大,所以虽然吃惊,但也并没有多少紧张。她知道事情应该很快就会结束。听对方还是一个pl,体制内的人,谭茹就更放心了。
  但后来事情的发展却大出谭茹的意料。手段通天,无人敢惹,在什市横着走的罗思建,“建哥”,在大骂了一番之后竟然被那pl掏枪插入了嘴里,然后被人反手铐上,三下五除二的脱下衣服,绑住嘴巴,两脚踢翻跪在马路边。
  整个事情的发展很快,还不到一分钟,就在谭茹“呀”的一声,准备钻到驾驶席,开车逃跑的时候,后颈就被一双不大,但却非常有力的手捏住,倒拖着从车内拖了出来。
  手铐有两副,正好一人一副。谭茹的嘴,也被王欢从其身上撕掉的半截裙子给绑住了。
  王欢将两人拖在一起,让他们并排跪下。然后用枪指着罗思建的头,过了几秒,又将枪口移到谭茹的头上。
  这一下,却将刚打了一半野战的两人吓得一个半死!
  好胆!天胆!这他妈的想就地枪决我们啊!
  跪在地上,被枪指着的思罗建已经完全忘记了刚才的豪言壮言,也忘了自己总经理,太子哥,亿万富豪的贵族身份,此时此刻的他完全被一种无边无际,深入到骨髓的恐怖所笼罩。在这种极度的高压和恐惧下,罗思建第一次觉得自己竟这么渺小,死神竟可以离自己这么近。求生的本能让他头如捣蒜,不停的磕头,也不管头下就是坚硬如铁的水泥板,被布条缠住的嘴巴也“呜呜”作响。
  头脑一片空白,吓得完全说不出话来的谭茹,见身边的罗总开始磕头求饶,也赶忙磕起头来,丝毫不顾坚硬的水泥板可能让自己头破血流。
  事到如今,事情的发展虽然有些出乎王欢的意料之外,但好在一切还在掌控之中。
  但如何处理这两个还在磕头求饶的一男一女倒成了问题。
  杀了?这倒是可以一了百了,毁尸灭迹后,警方一时半会儿很难查得出来。即便亲人报案,警方也会认为两人香车美人,游山玩水去了。这正好可以给自己提供绝好的逃脱时机。
  杀人也简单,pl都杀了,也不差这狗男女两刀。看中年男人刚才恼羞成怒,斯歇底里的丑态,也可知这家伙平时肯定是作威作福惯了,不懂平易近人为何物。杀这种淫/人/妻女之人,在王欢的道德和逻辑里面没有一点负担。
  至于旁边的女的,看年龄也就二十来岁,大概是小蜜、二三奶之流的。爱慕虚荣那是肯定的,但这毕竟是你情我愿的个人选择。王欢虽然心中不齿,但也犯不着将之杀了,给世上那些爱情观,道德观沦丧的拜金女们上一课。
  他没有好为人师的怪癖,也没这种义务。
  更何况,从根本上说,也不是这些拜金女的错,是大环境使然,整个社会积重难返,中毒太深,杀一也敬不了猴。
  站在为了活命,仍旧磕头不断的男女前,王欢现在是真的有些犯难了。他非常明白当断不断,必受其乱的道理。但他毕竟不是杀人狂魔,对于生命,还抱有最基础的敬畏。如果不是陷入走投无路,山穷水尽的绝地,他也不希望手中染上更多的鲜血。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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